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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繼承人離世前兩年的免稅贈與,要特別注意被國稅局「視為遺產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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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繼承人離世前兩年的免稅贈與,要特別注意被國稅局「視為遺產」

清華會計師事務所客戶張小姐詢問,張小姐的母親(張女士)在109年12月曾經贈與現金給張老先生(張小姐的父親)及女兒(張小姐),金額分別為700萬元及150萬元,但是110年8月張小姐的母親(張女士)因病離世,那109年的這兩筆贈與要列入張女士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嗎?

清華會計師事務所彭清淵會計師解釋,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,不課贈與稅;還有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(贈與人),每年的贈與總額中有220萬元免課贈與稅。但如果是被繼承人離世前2年內贈與配偶、或是民法規定的各順位繼承人及各順位繼承人的配偶之財產,都會被國稅局當作是被繼承人的遺產(「視為遺產」),都要列入在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裡面看需不需要課徵遺產稅。

舉例來說,張女士於109年12月匯款700萬元贈與配偶張老先生、150萬元贈與女兒張小姐,因為贈與給張老先生的700萬屬於配偶相互贈與,不用課贈與稅;而贈與女兒張小姐的金額則沒有超過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,也不需要課贈與稅,所以張女士於109年度都不需要繳納贈與稅。

後來張女士在110年8月離世,這樣一來,張女士109年內贈與張老先生700萬元及女兒張小姐150萬元共計850萬元,因為是屬於張女士離世前2年內的贈與,所以張女士的繼承人在申報張女士的遺產總額時,必需要依稅法規定把張女士生前這兩筆合計850萬元之贈與併入申報遺產總額。

彭清淵會計師特別指出,繼承人在向國稅局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時候,要特別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「視為遺產」的規定,如果被繼承人離世前2年內曾經有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贈與的贈與情形,都要記得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時列入申報,不然會有很大的機會被國稅局視為漏申報,可能會被補稅加上罰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