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有盈虧互抵潛在需求者,不論營業額大小。
- 營業額高但純益率低的行業,或營業額接近3,000萬元,即可作稅務簽證的規劃。
稅法強制規定: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,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。
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,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:
A、金融業。
銀行業、信用合作社業、信託投資業、票券金融業、融資性租賃業、證券業 (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)、期貨業及保險業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,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。
B、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。
C、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,000萬元以上者。
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,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,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。
D、除上述外,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。